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0日作出(2012)宿中商初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一、被告江苏**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58762.2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其中1807010元自2010年1月1日起计付利息,451752.24元自2013年3月23日起计付利息,均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000元及鉴定费25000元。因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的房屋、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限其在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的房屋、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该公司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于2013年6月10日作出(2012)宿中商初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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