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声电力**公司与被告浙江交**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声电力**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声**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泰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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