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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温州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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