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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程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五**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申请人温州市**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公司)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温州**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茗园房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案,已经苍**院判决与调解,后经执行,因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为督促被申请人及股东履行清算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对香茗园房开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通知了被申请人香茗园房开公司,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香**开公司前身为温州市**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茗园度假公司),2007年12月20日,名称变更为香**开公司,经变更后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江**、郭**、林**,注册登记地为苍南县。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凭资质经营),旅游项目的开发,茶叶种植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案,已经本院判决或调解,并经强制执行,现已终结执行程序或尚在执行过程中。另据了解,截至今日,根据债权人申请,本院受理香**开公司为被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三起,包括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2件,涉案执行标的约29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香茗园房开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具备破产清算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即具备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本院生效判决并经执行,现已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人的债权尚未得以清偿;被申请人涉强制执行案件三起,部分案件已终结执行程序,故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香茗园房开公司注册登记地为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温州市**程有限公司对温州市五**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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