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方国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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