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撤回对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依法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裘**与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勤**限公司与绍兴南**任公司、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限公司与绍兴南**任公司、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徐**、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郦立法与绍兴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精工工业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卧龙电**器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浙江海**限公司与上虞*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诸暨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卓**限公司与九鼎**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