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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撤回对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依法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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