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精工工业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卧龙电**器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精工工业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卧龙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卧龙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执行(2015)绍*执民字第2628号执行裁定。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卧龙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卧龙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卧龙电**器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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