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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方丽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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