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浙江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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