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与江西南**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浙江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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