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缙云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执行700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丽*执民字第160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