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省**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银**限公司(原北京银**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浙江省**程有限公司(下称东阳三建)与浙江金**发有限公司(下称金侨华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2015)浙*执民字第87-2号执行裁定,案外人北京银**限公司(下称银奥商贸)不服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李**、胡**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银奥商贸异议称:本公司于2006年9月1日同苍南**限公司签订《项目转让意向书》,2006年9月28日签订《苍南县城新区K-4地块项目转让协议书》,全部股份的收购金额为17000万元。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4月,并实际支付股份收购款17198.1689万元(包括利息)。被执行人于2006年9月将持有苍南**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案外人,该公司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由于法律法规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请求确认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请依法解除对异议人实际控股的企业苍南**限公司名下股东浙江金**发有限公司持有的25%股份的强制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东阳三建、被执行人金侨华府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查,2005年12月23日苍南**限公司在温州**管理局注册成立,被执行人金侨华府持有该公司25%股份。到2015年4月28日止,温州**管理局提供的苍南**限公司仍登记持有25%的股份。本院(2015)浙*执民字第87-2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金侨华府在苍南**限公司25%持有股权份额进行冻结,案外人银奥商贸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并非苍南**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股权的持有人。案外人提供的2006年9月1日与被执行人金侨华府签订《项目转让意向书》、2006年9月28日签订《苍南县城新区K-4地块项目转让协议书》、2006年12月20日又签订《合作协议》具体落实转让协议内容等证据未经司法确认不能对抗工商登记效力。本院依现有证据所作的执行裁定并无不妥,其申请不能排除执行,其应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其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北京银**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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