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神**限公司与被告兰**限责任公司、浙江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神**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神**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46元(已减半),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