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与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执行3424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的房地产已抵押在银行且被另案诉讼保全,暂难以处理。申请执行人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丽*执民字第115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