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市**限公司与被告新建镇筠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涂有富和代理审判员吕**、张**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3日、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4月6日,经原告申请,本院移送鉴定机构鉴定本案所涉工程工程量。2010年8月20日,收到丽水市**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书。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0094.85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00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建镇筠村民委员会在2010年9月3日前再支付给原告浙江市**限公司工程款42722元及鉴定费用1000元,共计43722元。如逾期,则按63722元履行。
二、原告浙江市**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2元,减半收取1751元,由原告浙江市**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