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赵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骆革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44100元。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赵于2009年5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王工程款44100元,款交本院代转。

案件受理费903元,减半收取451.5元,由原告王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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