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於光华与被告浙江泰**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於光华于2015年10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於光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於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6元,依法减半收取2553元,由原告於光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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