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翔诉被告浙江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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