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安徽三**责任公司与马鞍山昱**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马仲案裁字第030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三**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马鞍山昱**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203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昱同重型机**限公司名下除马*用(2008)第80987号工业用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上述土地已设定抵押,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马仲案裁字第03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