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安徽岩**任公司淮**公司、安徽岩**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言与被告安徽岩**任公司淮**公司、安徽岩**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先言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先言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先言撤回对被告安徽岩**任公司淮**公司、安徽岩**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8元,减半收取3404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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