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大**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北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555元,由原告淮北市**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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