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外人:王**,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
申请执行人:建基建**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淮北**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基建**徐州分公司申请执行淮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路*、王**于2015年11月1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路*、王**称,涉案房屋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属其所有,其已实际占有使用。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以(2014)淮民一初字第00087-1号民事裁定查封淮北**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房产。2014年12月20日,淮北**限公司与路*、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价款2048865元。路*、王**于2014年2月22日交款10万元、2014年3月14日40万元、2014年5月15日15万元、2014年12月20日438865元、2015年2月11日170000元、2015年8月20日5万元、2014年5月15日783元、2014年12月27日4167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路*、王**已付清大部分购房款并已实际占有,认定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所提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房产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