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瑶**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合肥瑶**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130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合肥**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浙江衢**限公司与常山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路*、王**异议建基建设**州分公司与淮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山市**有限公司与浙江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顺**限公司与常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淮**育局与合肥达美**责任公司、淮北矿业**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江**限公司与安徽宝**限公司、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淮北市**责任公司与中国大**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安徽岩**任公司淮**公司、安徽岩**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淮北市**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