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苏**、夏克平诉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公司、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代理审判员林*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9月10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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