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有限公司、安徽华冶**滁州分公司、胡**、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滁**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任**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时,因任**迁移新址不明,邮件被退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滁**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任广昇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诉讼文书等材料无法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滁**程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滁**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5元,退给原告滁**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