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夏**、李*同诉被告江苏广通**定远分公司、江苏广**限公司、明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三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夏**、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夏**、李*同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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