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黎**责任公司与凤阳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黎**责任公司与被告凤阳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黎**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合肥黎**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00元减半收取18450元,由原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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