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滁州市**有限公司与安徽凯**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安徽凯**限公司银行存款107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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