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安徽凯**限公司银行存款107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