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2年9月14日作出的(2012)六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即合肥国**限公司、合肥国**限公司六安沥青搅拌站与安徽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到位标的款50万元,因该案已裁定再审中止对判决的执行,现已中止执行满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六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再审判决生效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