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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与霍邱县第**限责任公司、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霍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二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二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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