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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安徽**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与被上诉**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六安市裕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六**二初字第0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3600元,由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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