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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成果、胡**与胡**、马鞍山市**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成果与被告胡**、马鞍山市**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滁州市**有限公司、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成果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成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成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成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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