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元**责任公司与安徽红**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元**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红**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元**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元**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元**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950元减半收取72475元,由原告安徽**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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