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程总公司一分公司与被告滁**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程总公司一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程总公司一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程总公司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10元,减半收取5705元,由原告冶金**工程总公司一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