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深圳市鑫美地环境**公司与六安金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安徽省**民法院(2015)六*一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即深圳市鑫美地环境**公司与六安金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