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星**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徽星**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5)六执字第00342号执行裁定,于2015年11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工程公司在中国建**阳支行、兴业银**路支行的账户存款460万元(为额度冻结、轮候冻结),现被执行人安徽**工程公司已全部履行本案债务。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阳支行、兴业银**路支行账户存款4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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