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天**滁州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鞍山**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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