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鞍山天**滁州分公司与安徽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天**滁州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鞍山**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