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有限公司与芜湖市**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陈**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芜**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安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二、查封陈**提供担保的位于安徽省芜**凤凰城观x楼xx房产一套(房地权证号:芜房地权证经开字第xxxxxxxxxx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