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有限公司与安徽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78号移送管辖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于2014年7月6日签订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合同,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由于对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其施工负责人失联,为确保稳定,亳州市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本公司先行垫付对方农民工工资20万元,导致本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超过工程款总额。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约定项目部所在地的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以追偿权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裁定本案移送涡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影响到本人的具体诉讼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仍由原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有限公司持其与安徽新**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合同、借条以及亳州市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办公室向其发出的函等证据,在原审法院向安徽新**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引起的纠纷,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项目坐落在亳州市谯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7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亳州**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