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何**与王*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章**与绍兴中**限公司、宣**、周**、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江苏**限公司与亳州市大**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南京桥**阜阳分公司与涡阳县**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利辛县**有限公司与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嘉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滁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与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