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9日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范畴,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龙岩市永**有限公司与永定**石料破碎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代**龙岩分公司与龙岩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岩市永**有限公司与福建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岩市永**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岩**有限公司与福建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昌市**有限公司与单学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星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天**限公司与九江飞**限公司、江西**限公司、九江信**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刘**与陈**、唐**、唐**、唐**、唐大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