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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福建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9日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范畴,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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