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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