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枣**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薛城区市政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枣**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1,347元,由原告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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