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辛**与东平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与被告东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辛立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2元,由原告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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