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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杨**庄小学为施工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方城**庄小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为133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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