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秀爱、樊**、樊玲诉被告河南天**限公司、河南天**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樊**、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袁**、樊**、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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