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诉被告方城**理局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于2015年8月4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尤永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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