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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岳诉被告马**、中建七局**南阳分公司、中建七**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岳诉被告马**、中建七局**南阳分公司、中建七**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岳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10元,减半收取4205元,由原告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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