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岳诉被告马**、中建七局**南阳分公司、中建七**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岳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10元,减半收取4205元,由原告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袁**等与河南天**限公司等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尤**与方城**理局为建设合同施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与被告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华**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姚**因与被告方城县**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阳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镇平段施工二标项目部、中国水利水电**调中线镇平段施工三标项目部、河南**工程局、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阳**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欣**镇平分公司、河南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诉被告南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镇平县**责任公司与被告镇**等职业学校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王**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