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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华**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原告河南华**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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