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原告河南华**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袁**等与河南天**限公司等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尤**与方城**理局为建设合同施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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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因与被告方城县**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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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镇平县**责任公司与被告镇**等职业学校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王**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阳市**责任公司与被告镇平**理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