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河南**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有限公司、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河南**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宛龙民三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南**有限公司、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参照中**法委、最**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宛龙民三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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