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玉转与南阳**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南**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人民陪审员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5年,原告丈夫张*开始在被告处承包工程,直至2011年4月20日张*因病去世,其生前在被告处剩余11项工程款一直未结算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支付了工程质保金及西峡县人民法院因张*与他人工资纠纷一案在被告处扣划走85000元,仍欠原告工程款86085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6085元及利息(利息自欠款之日至付清之日按照月息10‰计算)。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第一组:原告与张*结婚证复印件,张*死亡医学证明及殡葬证,证明原告与张*系夫妻关系,张*于2011年4月20日因病去世;

第二组:1.2007年11月5日张*与被告签订《备件库电缆沟挖运土石方工程》合同、审批表、工程决算单,证明该工程合同造价15000元,工程决算价18467元,质保金1846元;2.2008年2月21日张*与被告签订《轧钢3800线10#变低压配电室工程》合同、决算单,证明该工程合同造价52400元,决算价33436元,质保金3344元;3.2008年5月15日张*与被告签订《轧钢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单,证明该工程合同造价4000元,决算价4041元,质保金404元;4.2008年8月1日张*与被告签订《轨道衡及铁路检修坑基础工程》合同、工程决算单,证明该工程合同造价50000元,决算价30814元,质保金3081元;5.2008年9月6日张*与被告签订《炼钢厂竹园院墙砌筑及澡堂改造工程》合同、工程决算单,证明该工程合同造价25000元,决算价29822元,质保金2982元;6.2008年11月25日张*与被告签订《物理实验室铺花岗岩地板砖工程》合同、工程决算单,证明该工程合同造价10000元,决算价16649元,质保金1664元;7.2009年3月20日张*与被告签订《炼钢厂电磁搅拌站、燕营铁路值班房工程》合同、决算单,证明该工程合同造价15000元,决算价11214元,质保金560元;8.2009年6月10日张*与被告签订《老铁厂餐厅西面桥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单,证明该工程合同造价5200元,决算价4940元;9,2009年6月18日张*与被告签订《3800线冷床北砼地坪及零星土建工程》合同、工程决算单,证明该工程合同造价14000元,决算价16907元,质保金1690元;10.2009年7月20日张*与被告签订《脱硫站渣盘车运输通道地坪硬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单,证明该工程合同造价16600元,决算价17446元,质保金1745元;11.现场零星用工证明单、代开发票申请表,证明张*在被告处干建筑零杂工时活806元;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十一项工程决算价款合计167226元(不含质保金)。

第三组:西峡县人民法院(2010)西**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因该案张*在被告处的工程款被冻结8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丈夫张*自2006年至2011年在被告公司施工属实,所有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工程款累计结算金额635703.72元,扣除施工用电、施工违规扣款后均由张*出具收据以银行承兑、现金或电汇方式领走;原告出示的11份合同及决算单可以证明工程内容及结算金额,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张*在被告处的施工是先预付工程款,决算入账后冲抵预付款,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质保期满以后支付质保金,原告已经领走将该11个工程的质保金,结合被告公司的账目显示,张*的全部工程款除了法院另案扣划走的85000元,其它都已经结算完毕,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针对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2007年10月26日至2012年9月26日张*辅助明细账22页;2.2006年11月25日至2010年6月14日西峡县**有限公司(张*)辅助明细账7页;3.张*在被告公司所有的工程进账、支款明细表附凭证;上述三份证据证明截止2012年9月26日,包括原告起诉的11个工程在内的张*所有的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往来账目已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起,原告杜玉转丈夫张*在被告南阳**限公司承包基础建设工程。期间,张*使用西峡县**有限公司施工资质与被告多次签订施工合同,在被告公司财务结算使用的名称为:西峡县**有限公司(张*)或者张*。张*与被告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中对于付款办法及结算方式均约定:开工前不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照工程进度由施工方上报已完成工程造价,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按照70%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后施工方开发票入账,扣除总价款10%作为质保金,余款三个月内付清。关于工程质保金支付办法,双方签订的多份合同均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内无质量问题,质保金全部支付给施工方。张*于2009年农历9月开始生病,2011年4月20日病逝。在张*病逝后,原告持张*生前与被告签订的十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及决算单复印件诉请被告支付该十一项工程剩余价款。该十一项工程为:1.2007年11月5日备件库电缆沟挖运土石方工程;2.2008年2月21日轧钢3800线10#变低压配电室工程;3.2008年5月15日轧钢零星工程施工工程;4.2008年8月1日轨道衡及铁路检修坑基础工程;5.2008年9月6日炼钢厂竹园院墙砌筑及澡堂改造工程;6.2008年11月25日物理实验室铺花岗岩地板砖工程;7.2009年3月20日炼钢厂电磁搅拌站、燕营铁路值班房工程;8.2009年6月10日老铁厂餐厅西面桥土建工程施工;9.2009年6月18日3800线冷床北砼地坪及零星土建工程;10.2009年7月20日脱硫站渣盘车运输通道地坪硬化工程;11.2009年4月20日、6月20日、7月14日现场零星用工施工,三项合计806元。上述十一项工程决算价款合计167226元,质保金合计17316元,均已在被告公司财务入账,原告已经将该十一项工程的质保金全部领取。庭审中被告提供的财务明细账显示,张*生前在被告处设立的西峡县**有限公司(张*)和张*两个账户的所有工程款均已经向张*支付完毕,分别由西峡县**有限公司和张*向被告出具领款凭证证明收到工程款项。

另查:1.庭审中,原告声明:截止至原告起诉前,西峡县**有限公司和张*之间互不欠款。

2.2012年9月26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因毛**申请执行张*、杜玉转案从被告公司财务张*户头扣划执行款85000元。

3.2015年1月30日,被告针对张*财务账目中2009年1月19日转-0575号凭证显示的24013元水泥款支出,因无法找到该笔支出的原始凭证,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24013元。本院出具(2013)西民商初字第183-1号调解书予以确认,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丈夫张*长期在被告南阳**限公司承包基础建设工程,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张*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被告对其施工的工程进行验收、出具决算单入账,并在其后陆续向张*支付工程款,张*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杜玉转在其丈夫张*病逝后,持十一份施工合同和决算单向被告主张支付工程款86085元,对此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合同双方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等内容的约定;工程决算单是施工方施工完毕,被告在对工程进行验收后对该工程总造价进行核定的结算单据。施工合同和决算单均不能作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证明,原告依据施工合同和决算单向被告主张工程款不能证明被告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故对原告此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所有工程的质保金都是在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支付,依据被告公司账目显示,张*的工程款包括质保金在内已全部领取。对此本院认为,依据张*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是在前期进度工程款支付完毕后,工程竣工满一年没有质量问题才向施工方支付,原告称其所诉的十一项工程的质保金已经全部领取,据此证明原告前期的工程款已经领取完毕,故对被告此辩称理由,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玉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7元,由原告杜玉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